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