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