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