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