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