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