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已废止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