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等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