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