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