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