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