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