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