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国家级和省级各类产业园区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