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公民和组织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