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省科技创新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方面进行科技成果示范应用。通过补助、贴息等形式,支持企业开展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