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项目列入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领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废弃物处置和再生利用项目建设,保证用地需求,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