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