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鼓励家庭、个人将闲置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消费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转让给需要的人继续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提供场地、开办网站等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