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和适度规模经营,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和引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农用薄膜,提倡科学施肥,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停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农用品。鼓励和引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节地、节能等措施和设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