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开发利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