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