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