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为超重集装箱提供装船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