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为超重集装箱提供装船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