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省港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