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