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