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