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职务犯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二)拖延、拒绝提供与查办案件有关证据的;(三)提供虚假证据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