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