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司法机关和监察、公安、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工作机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办法。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