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在改制、融投资、企业破产、合并、分立活动中,加强管理,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