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第九条已废止用于生产、经营的种畜、种禽和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