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第十条已废止因教学、科研、防疫等,需要保存、使用、引进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