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第七条已废止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