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