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得资格的动物检疫员,应当持证上岗,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