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得资格的动物检疫员,应当持证上岗,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