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举办宗教培训,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