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其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