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对位于公园、游览参观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