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对位于公园、游览参观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