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