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