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山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书,权属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