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宗教设施、接受宗教性捐献,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