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单体造像高度(含基座)或者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由全省性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