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由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主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