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