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