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已废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对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