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废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督促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