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